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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九大权利全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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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31 16:45:19

知权才能维权,学法方能用法。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省消保委带您逐条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九大权利,让您在消费时心中有数,维权时手中有招。

一、安全权

【条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解读】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个方面。

通俗地说,消费者买的食品不能有毒有害,用的电器不能漏电起火,去健身房不能因设施缺陷而受伤。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必须如实告知并采取防范措施。

【消保委提示】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查看产品合格证明、安全标志(如CCC认证),不购买“三无”产品。

因商品缺陷或服务设施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立即保存证据并向经营者主张赔偿。

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知情权

【条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解读】知情权是消费者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消费者就商品或服务质量、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消保委提示】购买商品前,主动查阅产品标签、说明书、价目表等信息。对商家宣传存疑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自主选择权

【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解读】

自主选择权保障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意思自治。消费者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决定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及是否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交易或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是行使自主选择权的正当行为。

【消保委提示】

遇到强制消费,有权当场拒绝。尤其是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看清是否有强制消费条款,对不合理条款可要求修改或拒绝办卡。

在选购过程中,因反复比较、挑选而暂未购买,商家若因此态度恶劣甚至言语攻击,属于侵犯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条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解读】公平交易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价格应当与其价值相符,计量应当准确无误。经营者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条款,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交易。

【消保委提示】购买称重商品时,注意查看电子秤是否有强检合格标志。对价格有疑问,可要求商家明示计价方式。

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及时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
五、求偿权

【条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解读】求偿权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核心救济手段。因为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消保委提示】发生损害后,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照片、视频、医疗记录、购物凭证),以便后续维权。

向经营者索赔时,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行政部门、消保委(消协)投诉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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