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1日,湖北省荆州市工商局沙市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辖区K、Z、J(均为实体门店)3名经营者涉嫌无照经营。执法人员在手机M.app和D.app上搜索K、Z、J的相关信息,发现K、Z在M团购上发布了产品信息,J在D团购上发布了产品信息。同日,办案机关对M团购荆州分公司和D团购荆州分公司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M团购、D团购与涉案经营者合作时未履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责令M团购和D团购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015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发现M团购和D团购并未采取相应措施,K、Z、J仍在平台上发布团购产品信息。办案机关对M团购荆州分公司和D团购荆州分公司分别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M团购和D团购7日内提供与K、Z、J合作时审查和登记的相关材料。经查,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在审查和登记时只查验了K、Z、J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就与其签订相应团购协议,没有核实工商登记等信息。办案机关认为,M团购、D团购没有严格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查验、登记和定期核实更新档案的义务。
争议焦点
一、办案机关是否对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办案机关认为对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在本案中,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为M团购、D团购的分支机构,在荆州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业务人员,负责荆州片区相应的团购合作事宜。本案中涉及的团购协议均由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业务人员与K、Z、J签订,承担了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具体审查和登记经营者主体身份的职责。这符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
二、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办案人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行为不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只要双方愿意合作,意思表示真实,第三方交易平台采集经营者身份信息后便可发布团购产品信息,K、Z、J应对自己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行为不违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行为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审查和登记经营者是否具备工商登记条件。在本案中,K、Z、J租赁的经营场所均是临街门面,有相应的门面名称和聘用人员,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不属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然而,M团购荆州分公司和D团购荆州分公司仅审查和登记了K、Z、J的身份信息,且Z的实际经营者并不是M团购审查和登记的陈某。由此可见,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定性处理
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办案机关认定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未严格履行审查和登记义务。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案机关责令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M团购荆州分公司罚款3万元,对D团购荆州分公司罚款2万元。
目前,本案已办结,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改正了违法行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湖北省荆州市工商局 李明湘 周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