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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销售劣药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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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0 17:05:36

因销售的呋塞米注射液经检测可见异物项目不合格,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2月6日,福建省泉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51.55元。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去年,福建省、市两级药品监管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对省内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检,泉州台商投资区医院(惠安县玉埕医院)购买的呋塞米注射液(批号20220102 规格2ml:20mg 生产企业 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可见异物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规定。

根据案源线索,2022年11月16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对销售企业泉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和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未发现涉案批次药品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1月23日,对该公司涉嫌销售劣药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月5日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根据采购验收记录和采购票据,泉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从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采购上述批号呋塞米注射液共计1500盒,金额42390元,该批产品随后销往泉州当地18家医疗机构。2022年6月15日,泉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接到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对该批号产品实施召回的通知后,立即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知停售,同时立即向各医疗机构发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该批号药品并将该批号药品于6月18日前退回。截至7月4日,共召回该批号药品839.2盒,全部退回生产企业,合计退回金额23715.80元。故实际销售数量为660.8盒,实际销售产品进价为18674.21元,实际销售产品收入为19625.76元,实际销售产品的差价为951.55元。

经对泉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质量负责人、验收员提取询问调查笔录,对该公司药品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执行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义务,未发现当事人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

厦门药品稽查办认为,经检验,“可见异物”项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呋塞米注射液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泉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该公司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义务,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2月6日,厦门药品稽查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泉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51.55元。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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