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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安徽公布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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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1 00:00:00

7月28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涉及养老诈骗、销售假劣农资、假酒等违法行为。

滁州市李某某、王某某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6月21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现场查扣侵权白酒42720瓶,涉案金额2100万元,因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2月28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投诉线索,发现多起销售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牛栏山陈酿白酒”。3月上旬,执法人员先后对8起涉嫌销售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将2名涉嫌犯罪的经营者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该局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在湖北武汉、河南信阳两地捣毁制假窝点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查扣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42720瓶,灌装设备、压盖机等制假设备41件,酒精原料3000公斤,酒瓶、瓶盖、标签等包材87450件。该制假售假团伙产、供、销产业链完整,在淘宝注册网店13个,通过物流发货,案件涉及20个省市157个地市,涉案金额达2100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池州市秦某等人销售假劣农资案

2022年3月31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秦某等人销售假劣农资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初步查实,秦某等人在山东、河北、安徽等地销售伪劣化肥,总价值31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

2022年3月28日,池州市及贵池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农资打假行动中发现秦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劣复合肥线索,经抽样检测,标称总氮含量≥17%的复合肥,实测值仅4.1%,远低于标准要求。调查发现,今年2、3月期间,秦某等人打着“农资下乡 厂家直销”的旗号上门推销标称山东省某化工总厂生产的复合碳酶功能肥料,在池州市贵池区等多地销售209余吨,价值68余万元。经查,秦某、李某、张某等40余人的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团伙分工明确,其中秦某负责雇请他人冒充农业技术讲师授课和销售,李某负责公司登记,张某负责印制包装袋、联系河北4家工厂生产并伪造检验报告,其他成员联系农户参加集中培训。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黄山市方某某等人使用“调包计”向老年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2年7月5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方某某等人使用“调包计”向老年人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对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天盈财富广场的展销会摊位进行检查,发现方某某等人经营的2个摊位涉嫌存在采用“调包”方式销售中药材的行为。经查,方某某等人在展销会现场以“老年托”假装购买石斛骗取老年人信任,诱导现场老年人购买石斛等中草药材后进行免费代加工。在加工打粉过程中,方某某等人使用改装过的机器将事先准备好的廉价粉末替换掉老年人购买的中药材。经初步调查,方某某等人违法销售额达14.8万余元。因方某某等人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识骗防骗能力不足,往往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获取非法利益的突破口。这些不法分子以老年群体为重点对象,借免费打粉、以次充好、虚假交易等方式,向老年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推进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亳州市谯城区三好田地百货超市“神药”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6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谯城区三好田地百货超市在销售保健食品时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谯城区三好田地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销售保健食品时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从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以240元/盒的价格购进保健食品“金能量”牌龙心口服液42盒,然后采取会销的方式,多次组织周边群众在其经营处听取“健康课”。当事人在介绍“金能量”牌龙心口服液时,宣传该口服液可以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和血糖、血压各种病痛,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将该产品以367.5元/盒的价格售出20盒,货值金额735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铜陵市铜官区福气多家居用品经营部铜陵商城店虚假宣传“玉石床”案

2022年7月6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官区福气多家居用品经营部铜陵商城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7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铜官区福气多家居用品经营部铜陵商城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有多位老年人躺在电加热的玉石床上体验,店内播放的影像视频宣称通过长期使用玉石床、佩戴玉石挂件等玉石制品,能够起到预防疾病、治疗疾病等作用,玉石床的销售价格从2.18万元至4.98万元不等。经查,当事人以每日赠送鸡蛋、不定期赠送玉石小挂件的形式取得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到店后,当事人采用听讲座、放视频、现场体验等方式宣传使用玉石床有预防疾病、治疗疾病效果,但却无法提供相关医学证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玉石床18张,销售金额达36万余元。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类似“玉石床”之类保健器材所谓的治疗疾病功效,并无科学依据,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安庆市叶某某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4日,安庆市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叶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3月22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其在叶某某经营的店铺购买的2盒“金钻伟哥”可能存在非法添加,该局初步核实后遂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叶某某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查封扣押“金钻伟哥”等6种食品,并将部分案涉产品送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送检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因当事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太湖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淮南市万德化工经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气瓶检查案

2022年5月3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市万德化工经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5日,淮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市万德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充装平台发现2022年2月23日的二氧化碳气瓶充装记录表未填写充装记录。经查,当事人2022年2月23日充装二氧化碳气瓶9只,充装人员在气瓶充装前后未按规定进行检查,且填写气瓶充装记录不完整。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该局已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因其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马鞍山市含山县含城液化气供应站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2022年5月17日,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含城液化气供应站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8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与县住建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含山县环峰中韩便利店内有6个已充满的非自有产权非智能气瓶。经查,上述气瓶由含城液化气供应站充装。2022年1月5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含城液化气供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充装2个非自有产权非智能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徽九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4月15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九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罚款5.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食品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原料库房内的14袋燕麦米和食品添加剂库房内3袋复配增稠剂、1袋碳酸氢钠(小苏打)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未使用,2022年4月13日生产的优味®鑫阿里山燕麦牛奶饮品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燕麦米,共生产20933瓶,货值2.67万元,尚未出厂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钧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8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钧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0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通过车行(电动车经营部)墙面、墙体灯箱以及店内销售的电动车附带使用说明书,宣传“哈啰超4亿粉丝推荐”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将使用“哈啰出行”APP用户人数认定为推荐人数并在特定场合进行宣传,误导购买哈啰电动车的消费者,使其误认为哈啰电动车有超4亿人购买、使用并推荐。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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