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进入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案例点评 > 正文

网店宣传不实 消费者获赔500元

  • |
  • |
发布时间:2016-12-12 00:00:00

近日,新疆工商局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到陈某举报,称其在天猫网看到某旗舰店在网页上宣传其产品采用“最顶级的绵羊毛”“纯天然制品”等,就购买了一双手套,花费49元,后发现该产品质量与其网站上宣传内容不一致。经工商部门调解,消费者陈某退货退款,并获赔500元。

接到举报后,高新区工商分局查证,该旗舰店属辖区内一家企业所有,消费者陈某举报属实。工商部门约谈了该企业法定代表杨某,指出了该网站存在的违法问题。杨某表示将立即对网页进行整改,删除不符合《广告法》的宣传用语。高新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登录其网店页面,证实该网店页面已进行整改。

鉴于该公司能够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故免予行政处罚,但该公司在天猫网站的网页上宣传其产品内容与事实不符,已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终,该公司退还了消费者陈某购货款49元,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陈某500元。

近年来,高新区工商分局本着“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的工作宗旨,切实执行《消法》,履行“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假必打、有案必查”的服务承诺。责任不推诿、问题不躲闪、办结不拖延,处理不手软,认真受理及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咨询,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 【复制链接】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