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陈秋娟 李秋红 记者顾艳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工商部门日前调解一起消费者与健身中心产生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退回6000元预付款。
今年3月14日,消费者张先生来到贵港市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称,他于2015年5月14日在一家健身中心预付了8000元,请私人教练做健身指导,约定课时50节。上了5节课后,张先生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证明其不再适合进行高强度锻炼,张先生据此要求健身中心退还尚未消费的6000元课时费,然而,健身中心只同意退还3000元,张先生投诉到工商部门请求调解。
3月16日,贵港市工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和健身中心代表进行调解。依据《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经过调解,健身中心与张先生达成协议:由健身中心负责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张先生课时费共计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