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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商品工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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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4 00:00:00

11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了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商品工作部分典型案例。

嘉兴市公安局查处“8.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案

2021年8月初,嘉兴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称嘉兴某商场内的某知名国际品牌专卖店涉嫌销售假冒该品牌的手表。接到案件线索后经开公安分局于8月8日立案侦查,并将线索上报至嘉兴市公安局。鉴于案情重大,嘉兴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过几个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准确锁定了犯罪全网络的各个重要环节及人员信息。11月25日,嘉兴公安抽调39名警力兵分5路,赶赴广东云浮、东莞,江苏淮安,浙江杭州,安徽安庆等4省5市统一收网,抓获朱某、郑某等犯罪嫌疑人10余名,捣毁销售、组装、包材等窝点5个,查扣假冒品牌手表3000余只,涉案金额上千万元。

经查,2020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伙同郑某、许某等人设立贸易公司,以伪造某国际品牌授权文件的手段,骗取大型商场的许可开设该品牌专柜,先后在浙江杭州、嘉兴、河南商丘、江西宜春等地20余家大型商场内开设售假专柜。再从广东地区大量采购假冒某国际品牌的手表,后伙同国际物流公司将涉假手表走私至香港,继而伪造虚假证明文件报关入境,制造涉假手表系国外进口产品的假象,通过商场的假专柜大量销售,总涉案价值2000余万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其作案手段极具欺骗性。

目前,该犯罪团伙已一网打尽,现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民警在清点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资料图片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周某某生产、销售假兽药案

2021年7月,根据上海杨浦“12.28”生产销售伪劣兽药涉案违法线索协查通报,湖州市安吉县农业农村局立即与安吉县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通过5个多月联合调查,基本摸清某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从安徽大量购进盐酸吡格雷片、护肝片等人用药品,组织公司员工分包后以兽药名义进行线上线下销售的违法事实。该案销售网络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所销售的兽药种类繁杂。2022年3月1日,在省农业农村厅统一调度下,组织12名执法人员、3名兽药专家参加专案组集中收网行动。专案组兵分7路分别在浙江、安徽两省捣毁生产、制售假兽药窝点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查扣相关涉案假兽药产品26种、人用药52种共计1000余箱,涉案产品金额超千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办案人员正在清点相关涉案兽药资料图片

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厂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案

2022年5月14日,宁波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慈溪市长河镇某五金厂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5月13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慈溪市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慈溪、余姚两地的2处生产点、2处产品配套工序点、1处仓储点、1处合作电商经营点和产品流向相关的3个物流配送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经查明,自2019年12月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6039件(100只/件),销售均价为7元/只,共计销售货值金额422.73万元,现场查获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成品共计货值金额5.19万元,上述货值金额总计为427.92万元。且现场查获的8种不同型号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随机抽样送检证实为不合格。因其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货值巨大,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属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情形,已涉嫌构成犯罪,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生产场所进行检查。资料图片

长兴县邮政管理局配合查处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8月23日,一举报人到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称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021年11月29日,长兴县邮政管理局通过提供被举报人肖某某相关快递信息,协助配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明,长兴县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及相关人员肖某某利用寄递渠道多次购进产品标签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食品,通过微信号(陈某某微信号:a3692XXXX、肖某某微信号:cxXXXX)向微信朋友圈发布美极客系列产品食用后的效果,为配合宣传出具祛痘美白、治疗面瘫、动脉瘤、中风、白血病、脑梗、直肠癌等康复病例对比案例,并通过健康咨询的方式进行销售未标注中文标识及未如实标注进口商信息的进口食品。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86180元整的行政处罚。

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查处现场。资料图片

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等人侵犯注册商标案

金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刘某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刘某二、马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润滑油、油桶以及假冒的“长城”(注册商标证号:4309068、4309069)、“美孚”(注册商标证号:174458)、“Mobil”(注册商标证号:1180203)、“壳牌”(商标注册证号:180730)等注册商标标识后,雇佣他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用于销售,非法经营金额达人民币800万余元,共获利人民币56万余元。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一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得“长城”“美孚”“Mobil”等品牌的润滑油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销售后获利达人民币10万余元。2020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二或私自制造或从他人处购买“长城”“美孚”等注册商标标识,并通过微信售卖给他人。其中销售给被告人马某某的“美孚”“Mobil”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金额达人民币4.3万余元,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2020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从刘某二等人处购买“长城”“美孚”“Mobil”等注册商标标识后通过微信销售给他人,其中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长城”“美孚”“Mobil”的注册商标标识金额达人民币3.7万余元,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经商标持有公司鉴定,涉案的相关商品均系假冒。

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刘某一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刘某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马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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