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进入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为消费维权立法贡献更多智慧

  • |
  • |
发布时间:2015-07-17 00:00:00

参与立法 卓有成效30年来,中消协重要工作之一就是积极参与立法,从制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1985年2月8日,中消协召开第二次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工作安排,在决定的6项工作中,排在第二位的就是“着手进行制定保护消费者权利法规的准备工作”。在此后的几年里,中消协一直利用各种渠道搜集着来自国内外和消费者保护法律立法的相关信息,并向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 1991年夏,一份关于申请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文件交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消法》立法工作正式开始。在多年的维权实践中,中消协了解了消费者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保障,积累和整理了大量的消费领域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为立法专家们提供了许多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感性认识,对《消法》中的民事赔偿,特别是关于伤残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条款的确立提供了重要依据。 2003年8月,中消协又联合北京等16个省市消协开展“《消法》十年中国城镇消费者保护状况”调查,回收调查问卷10075份。 2009年,我国开始启动《消法》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决定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修订。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中消协组织开展了《消法》修订课题研究,提出了65个研究问题,成立8个课题组,组织30余位专家撰写了系列研究报告,到6个省市开展了调研,就消协组织的定性、定位和职能问题开展专题研究,组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10次,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组织意见,参与拟定《消法》修订送审稿,先后易稿6次。翻译和编辑了《有关国家和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汇编》和《各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法规汇编》等资料。此外,为进一步了解《消法》颁布实施20年来的消费维权情况,中消协联合百度网于2013年10月开展了“《消法》颁布实施20年消费维权状况调查”。调查客观了解了广大消费者对《消法》修订的期待与愿望,也为当时已经进入最后阶段的《消法》修订工作提供了参考。这些工作为新《消法》的修订作出了重要贡献。 除了参与《消法》的立法工作外,多年来,中消协还参与了包括《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保险法》《邮政法》《侵权责任法》《道路安全交通法》《电信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众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从制度层面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中消协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要保护私权,更要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应确立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特殊原则和制度设计,如惩罚性赔偿、最低赔偿、产品质量担保、产品退市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公益诉讼制度等,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的产品和服务、新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模式层出不穷,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中国消费者协会从建立之初就认识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从制度层面为消费维权提供制度支撑。中消协自成立以来,在参与立法上取得了很多成绩,而在新的时代,这项工作依然是重中之重。《消法》赋予新使命新《消法》第三十七章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一系列公益性职责,其中第二款明确提到:“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作为新《消法》赋予消协组织的一项法定职能,这一条款从法律上为消协组织参与立法建言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意味着,各级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在制定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标准时,有义务向消费者组织征求意见。毫无疑问,这一条款是对包括中消协在内的消费者组织参与立法建言工作的重大有利因素。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这也为消协组织积极参与立法,代表消费者提出法律意见建议提供了政策保证。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已经普遍有了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的意识,他们越来越愿意接受中消协代表消费者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沟通渠道也比较畅通。盼定向征求消协意见虽然有一系列有利因素,但不可否认,中消协在参与立法工作上,也面临着一些挑战。目前,在制定规章、强制性标准时,有些单位不注意听取和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或者征求意见流于形式、选取的消费者不具代表性,导致消费者对一些规定有所不满。因为消费者力量分散,诉求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所以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立法立标工作的职责,并规定听取消费者协会意见是制定消费维权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必经程序,但这一规定在具体落实中仍有欠缺。鉴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众多,各单位在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的公示途径、时间不一,仅靠消费者组织单方关注难免有所遗漏。 对此,10月23日,中消协公开呼吁,有关方面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过程中,应该定向征求消费者协会意见,这样才能全面反映消费者诉求,促进科学民主立法。 此外,随着参与立法、立规、立标工作成为中消协的职责,与之相应的,对人员素质要求也上升了。但消协工作人员数量有限,专业能力也急需进一步提升。更主动替消费者发声消费者协会积极主动参与立法,不仅是中消协自己的工作计划,更是广大消费者的期盼。消费者侯先生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现在在一家企业从事法务工作。侯先生告诉记者,当政府部门公布一项立法、立规的计划时,相关的行业、企业都会高度重视,行业协会还会要求征询业内龙头企业的意见,并将征集到的意见反映给立法部门,由企业提交的立法建议自然会代表企业利益。然而,消费者没有这样的条件,所以必须要由消费者组织来代表消费者提出立法建议。 侯先生表示,他期盼中消协在平时工作中能主动收集和整理各级消费者协会及消费者提出的关于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新型消费业态领域中发生的问题。对于这些意见和建议,中消协可以定期组织研讨会,进行法律上的研讨。在国家将要出台与之相关的某项法律法规时,中消协还可以积极参与起草和审议工作,并将平时就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上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立法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中消协等消协组织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不仅是法定的立法过程参与者,甚至也可以成为起草法律草案的第三方,而且中消协已经有了作为志愿者的律师团、专家团,可以通过发挥专家团队的作用,起草对消费者负责的法律法规。加强消费维权研究面对着新的历史机遇和挑战,中消协也对未来的立法建言工作做好了准备。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表示,首先就要打好基础,对新时期消费维权的特点、需求开展深入的研究。要敏锐地追踪消费发展的新动向,进行跟踪研究,发现这些消费新动向中存在哪些问题,可能会损害消费者哪方面的利益,再研究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这才能为做好立法建言工作提供充分的准备。 “下一阶段我们会重点研究快递物流、通讯、金融等领域的新问题,因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之密切联系的快递物流消费也成为消费热点,而这个行业存在的消费侵权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在立法立规立标时提出可行的建议,进而从制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而金融消费领域则是新被纳入《消法》规制范畴,对这一块我们还相对比较陌生,需要进一步研究,才能摸清其规律和特点,在进行相关立法立规立标时才能提出有用的建议。”董祝礼说。 此外,中消协还将探索建立借助“外脑”参与立法建言的机制。由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很广泛,专业性也较强,尤其是强制标准的立标工作,需要建言者具备一定的技术背景和专业知识,才能提出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建议。但消协工作人员不可能样样精通,所以必须发动社会力量来帮助消协组织参与立法建议。目前,中消协已经建立了专家库和维权律师团,未来还将进一步扩大“外脑”队伍。 中消协在30年来的参与立法工作中,学习借鉴国外类似法律法规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未来,中消协还将继续加强与国外消费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为立法建言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20141119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 【复制链接】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