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被告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商品,北京消费者贾女士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生产商雪·卡露莎服装(北京)有限公司、销售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翠微广场购物中心,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10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9号翠微广场购物中心二层雪·卡露莎专柜,购买了1件女式皮毛一体大衣(产品编号:DGI15803H),价格3.4万元,大衣吊牌标注“毛领:狐狸毛”。经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结论为“该服装样品毛领所用毛皮原料为貉子毛皮”。
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构成了故意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货款3.4万元,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10.2万元并承担检验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