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经本人同意收到拉卡拉公司推送的促销短信,赵先生将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向其发送商业性促销短信,进行书面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84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赵先生是拉卡拉公司的注册用户。今年1月19日,赵先生收到拉卡拉公司发送的商业短信,内容为其在拉卡拉有3万元的贷款额度。赵先生根据提示下载拉卡拉APP进行贷款操作,发现贷款3万元需向拉卡拉公司支付手续费4200元。赵先生尝试贷款操作被拒。后赵先生致电拉卡拉客服,客服承认短信为拉卡拉易分期活动推送的促销短信。一个月后,赵先生又收到相同内容的短信。赵先生认为,手机号码作为个人信息应受保护,未经本人明示同意或请求,拉卡拉公司不得向其掌握的手机号码发送商业性短信。拉卡拉公司利用贷款额度为诱饵,诱骗消费者下载拉卡拉手机APP或者关注拉卡拉微信公众号,直接或间接都能给被告拉卡拉公司带来利益。
赵先生认为,拉卡拉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