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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周建琨:人身损害赔偿应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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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08 00:00:00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田珍祥)发生事故时,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让不少人唏嘘不已。3月6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市委书记周建琨提交了一份建议,建议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周建琨表示,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是法律让人的生命价值、社会价值得以体现的手段,是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的具体表现。当前,在司法案件、国家赔偿和行政裁定方面,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存在适用对象有分别、地区之间不统一、行业之间差别大等现象。一是户籍不同,计算赔偿的基数和标准也不同,具体表现在司法案件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上存在差别;二是地区差异,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存在差异,所赔偿的金额有差异;三是行业差别,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之中所产生的赔偿有差别,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之中所产生的赔偿也有差别。

周建琨认为,这种现象,是我国长期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一,给司法工作、行政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例如,一位普通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两者都共同工作和生活在一个城市,其生活的水平和价值可能有差别,生命的价值应该是公平同等的。但是,在赔偿实践中,由于依据的法律和规定不同,基数不同,赔偿标准是有差别的。在现阶段,这种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形成了“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现象,是需要给予法律规范。

周建琨称,法的公平价值一直是人民追求的真实价值,也是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重要的价值。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遵循,凡是皆依法而为之。公平、公正地评价生命、对待生命、尊重生命,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人需要得到的基本权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周建琨建议:

一是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出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的制度,统一规范人身损害赔偿,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不分身份、地位、工种和年龄,明确生命“同命同价”,对生命权予以尊重、平等对待。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有关于死亡赔偿制度的规定,其中的“可以”以及“重大”“多数人”等定义,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予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确定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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