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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告诫函:借疫情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者将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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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2 00:00:00

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确保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稳定,4月1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函:借疫情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经营者将被严惩。

告诫函明确要求,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定价原则,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虚假价格承诺等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擅自提高佣金和配送服务费标准,不得低价倾销、无序扩张、恶意竞争。

此外,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呼吁各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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