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祝塘分会近日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孙先生称他在祝塘某武道馆花了2860元帮孩子报名学习跆拳道,报了一年的课程,还有四个月的课没有上。由于该武道馆经常换教练,孩子反映没有学到东西,孙先生要求退款,但被武道馆拒绝。
祝塘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前往该武道馆了解具体情况。该武道馆负责人表示,当时双方签订了课程协议,协议中写明了不能退款。祝塘分会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不能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协议中的这一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该武道馆负责人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同意孙先生退款的要求。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报名费扣除服装、道具费380元和八个月的课程费用,给孙先生退款800元,孙先生表示满意,双方达成和解。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其他规定。本案里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协议中不能退款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