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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买店售假茅台 消费者获“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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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22 00:00:00

消费者在仓买店购买的茅台酒,经鉴定全是假货,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要求按《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日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消费纠纷,法院认为消费者未开瓶饮用假酒,不存在损害事实,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仓买店“退一赔三”。

哈尔滨消费者韩某诉称,2015年7月3日,他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某仓买店,购买国酒茅台6瓶,每瓶售价800元,共计4800元。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6瓶酒不是贵州茅台生产的,系假冒茅台。韩某多次找到仓买店要求退货并赔偿,仓买店始终不给解决。韩某将该仓买店起诉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仓买店返还购物款4800元,并给予10倍赔偿4.8万元,共计5.28万元。

被告仓买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韩某与仓买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仓买店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属欺诈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韩某诉请中编号为01260的商品,因鉴定样品编号与购物发票编号不符,不能证明该茅台酒系假冒酒。

法院认为,因消费者韩某购买后没有开瓶也没有饮用,不存在损害事实,鉴定仅能证明存在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不能证明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对其诉讼请求依照《消法》予以调整。

日前,法院依照《消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某仓买店返还韩某购物款4000元,并赔偿消费者购物款三倍价款1.2万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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