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进入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维权新闻 > 正文

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雷沃重工拒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
  • |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3月14日从中国消费者协会获悉,由于在消除安全风险方案等问题,尤其是惩罚性赔偿责任方面无法取得一致,中消协起诉雷沃重工的首例消费公益诉讼将继续打下去。

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就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等4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明被告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22份。2016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此后,被告雷沃重工多次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在此期间,中消协继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与雷沃重工进行了4次会谈,督促其正视存在问题、对照中消协公益诉讼请求进行整改。

经过多次会谈、督促,雷沃重工部分认识到存在问题。通过自查,雷沃重工查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型车辆3万余辆,其中已经售出两万余辆;查出生产公告撤销车型车辆900余辆,其中已经销售800余辆。

对照中消协提出的六项诉讼请求,雷沃重工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中消协也表明了相应立场。对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公告撤销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的诉讼请求,雷沃重工表示已经停止生产、销售被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对于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及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雷沃重工没有异议。

对于消除安全风险、确认被告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的诉讼请求,双方在消除安全风险的方案、费用承担、告知形式,以及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鉴于双方就一些关键问题未达成一致,为更好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消协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基础上,已于今年2月27日向北京市四中院提交了补充证据9份。此案现正在法院审理中。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 【复制链接】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