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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次对经营场所实行星级管理 消费者今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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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17 00:00:00

为了鼓励和督促经营场所开办者依法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市场繁荣发展,陕西省工商局和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日前联合下发了《星级经营场所公示办法》(简称《办法》),首次将不同类型的经营场所进行集中星级管理,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广大消费者、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办法》共分十一章,四十三条,对公示活动的目的、意义、原则、标准、程序、监督管理都作了详细说明,并创新的将过去由工商部门分别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按照不同标准统一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服务监管。根据各经营场所开办者遵守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政策规定、消费者协会有关要求、消费者和其它组织的评价及经营场所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等情况,将经营场所由低至高区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共5个级别,县级消费者协会负责公示一星、二星、三星级经营场所,市级消费者协会负责公示四星级经营场所,省消费者协会负责公示五星级经营场所。由各级消费者协会通过官方网站以及在公示单位悬挂公示牌的方式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

《办法》要求全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在今年9月30日前,要完成辖区内星级经营场所公示和推荐晋级工作;10月30日前,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要完成辖区内星级经营场所公示和推荐晋级工作;11月30日前,省工商局和省消费者协会要完成五星级经营场所公示工作。省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将把各级公示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纳入考核。各级消费者协会负责星级经营场所公示活动的管理和实施,确保市级工商局辖区内至少要有2个以上五星级经营场所,县级工商局辖区内至少要有2个以上四星级经营场所。每2年有10%以上的四星级经营场所晋升为五星级经营场所的市级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和每2年有10%以上的三星级经营场所晋升为四星级经营场所的县级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由省工商局、消费者协会予以通报表彰。对县辖区内一星级经营场所数量超过辖区经营场所总数30%的,市级工商局要责令县级工商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对其通报批评,并予以指导和帮扶。《办法》还强调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指导监督各级消费者协会,严格按照星级经营场所公示标准和公示程序开展公示活动,对公示活动中出现的形式主义、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

《办法》要求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要按照相应的职责,广泛开展宣传动员,鼓励开办者积极参与公示活动,认真组织业务培训,严格申报公示程序,积极进行动态管理,不得在公示活动中向经营场所开办者收取任何费用,确保公示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可积极向当地消费者协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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