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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2年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先进单位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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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17 00:00:00

各设(区)市消费者协会、杨凌示范区消费者协会、韩城市消费者协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自身建设,激励和调动全省消协组织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各级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的水平,根据省消协2012年工作安排,决定评选2012年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服务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认真贯彻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六十四”字工作方针,以建设规范化、创新、学习、和谐消协为目标,努力加强各级消协基层组织建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推进全省各级消协消费维权工作深入开展,充分激励和调动全省各级消协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 评选范围:全省各市、县(区)消费者协会。三、 评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量化考核的原则。四、 评选标准:依据省消协2010年11月下发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评选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组织评选。五、评选方法:县(区)级消协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名额分配附后),由各市消协依据《标准》负责考评推荐,报省消协批准;市级消协先进单位的评选由市级消协依据《标准》自荐,先进个人各设区市消协推荐一名,由省消协研究决定。六、 要求: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握评选标准,充分体现 激励机制。不搞平衡,不降标准,不照顾关系。 2、依据《标准》考核,总分达到85分以上才有资格申报。 3、认真填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申报审批表》。附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消协。 4、各市消协务必于12月15日前将审报单位和个人先进事迹材料上报省消协。 联系人: 胡新建 联系电话: 029-87298308 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11楼59号 邮编:710004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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