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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费者协会 消费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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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17 00:00:00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

消费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教育引导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教育示范基地是指经省消费者协会认定,在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或企业设立的能够自愿组织和参与消费教育活动,并能够向消费者提供参观学习、体验、传播某类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服务流程等消费知识的场所。 第三条 消费教育示范基地坚持以普及消费维权法律知识和倡导科学、文明、健康、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为宗旨。 第四条 消费教育示范基地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社会参与、公益服务、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消费者协会与消费教育示范基地建立协作联系机制、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工作。 第六条 消费教育示范基地组织开展活动,应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省消费者协会设立消费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省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负责消费教育示范基地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八条 消费教育示范基地应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或兼职)。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九条 消费教育示范基地的职责: 1、结合实际制定消费教育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2、开办消费教育课堂,宣传本行业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知识、产品性能和售后服务的承诺; 3、开展消费体验等活动,引导消费者科学、文明、健康、环保消费; 4、宣传有关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投诉和解机制; 5、介绍本行业或本企业商品和服务真伪的鉴别方法,向消费者传授辨别假冒伪劣产品等方面的消费知识; 6、编印本行业消费教育知识手册或借助专业报刊向消费者传授专业知识, 及时回复消费者对涉及本行业消费知识方面的咨询; 7、提供消费信息咨询等服务,主动征求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建议,推动产品结构和服务的优化升级。 8、组织开展消费教育活动,接受省消费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条 申请认定消费教育示范基地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消费维权公益活动。 2、在省内同行业中,消费者满意度较高,品牌知名度较好,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3、积极贯彻中国消费者协会《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妥善处理和及时化解消费纠纷,依法诚信经营。 4、重视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合理明示,服务热情周到,具备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的内部监控制度。 5、具备开展消费教育的固定场所、设施,制度完善,责任明确,职责上墙,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 6、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消费教育示范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创建消费教育示范基地,要向省消协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简况,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注册证明,行业等级证明,质量和服务认定资料(复印件); 2、消费教育示范基地主要设施设备、场所面积和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3、单位现有产品质量或服务标准及相关说明; 4、单位产品质量和服务规范及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内容; 5、产品售后服务措施; 6、开展消费教育规划、方案等。 第十二条 消费教育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需填写省消协印制的《陕西省消费教育示范基地申请表》。 2、申请单位可向市级消协申报,由市消协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省消协推荐;申请单位也可直接向省消协申报,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报省消协审批。 3、省消协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并向行业监管部门征求意见。 4、拟认定的消费教育示范基地,通过陕西省消费维权网向社会公示。 5、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的单位,由省消协向申请单位颁发该行业“消费教育示范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告。第五章 组织管理第十三条 消费教育示范基地要切实发挥开展消费教育示范导向作用,每年组织消费知识讲座、消费体验、消费课堂等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四条 消费教育示范基地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由省消费者协会建立动态征求意见机制,适时征求消费者及相关部门对消费教育示范基地的评价意见,并及时指导予以改进。 第十五条 消费教育示范基地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再行申请认定,未申请认定的,原认定的消费教育示范基地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消费教育示范基地,凡发现问题的,应当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舞弊行为的; 2、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在经营中有欺诈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4、不执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消费争议方面的法律文书的; 5、发生消费纠纷,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却拒不执行协议的; 6、利用消费教育示范基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经劝谕不改的; 7、履职不到位,不再具备消费教育示范基地条件的; 8、自愿申请退出消费教育示范基地认定的; 9、其它已丧失消费教育示范基地条件的。 第十七条 撤销消费教育示范基地应当由省消费者协会发文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被撤销的消费教育示范基地不得再对外使用“消费教育示范基地”牌匾和证书,省消费者协会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建立消费教育示范基地的申请。 第六章 工作保障第十九条 省消费者协会应为消费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工作提供师资、宣传资料、业务指导等必要的支持,并适时组织各消费教育示范基地之间学习交流。 第二十条 对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消费教育示范基地,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认定的消费教育示范基地通过陕西省消费维权网等宣传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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