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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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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01 00:00:00

附 件

陕西省消协组织

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贯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法律原则,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消费者参与消费维权社会监督,履行对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的工作职责,依照中消协《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维权志愿者是指经陕西省消费者协会认可,出于社会责任、道义和良知,自愿参与陕西省消协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消费维权志愿者开展工作遵循依法、公益、公平、正义的原则,具有自愿、公益、非职业性的特点。

第四条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统筹、省消费者协会指导下,由各市、县级消协组织依据属地化原则进行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消协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消费维权志愿者开展相关社会监督活动,并为活动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章 消费维权志愿者条件

第六条消费维权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文化素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无社会不良记录;

(三)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愿意以消费者的身份自愿、无偿地参与消协组织开展的消费维权工作;

(四)年龄在18-65岁,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消费维权志愿者工作;

(五)熟悉当地情况,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自觉服从消协组织管理。

第三章 消费维权志愿者职责

第七条积极参与消协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活动,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八条主动加强与受聘消协组织的沟通联系,积极向消协组织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根据消协组织工作安排,收集或整理相关消费维权信息和资料,及时向消协组织反馈。

第十条应邀参与消协组织开展的消费教育、消费体验、调查评议、消费争议调解以及其他社会监督工作。

第四章 消费维权志愿者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一条消费维权志愿者的聘任由省消协负责,名称统一为“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志愿者”(简称“消费维权志愿者”)。经消费者自愿向当地县、市级消协报名申请,由市级消协审核后统一上报省消协。经省消协审定后,颁发聘任证件。消费维权志愿者聘期为两年,可连聘连任。

消费维权志愿者提供的档案资料应当真实有效,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当地消协组织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消费维权志愿者因健康、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或因违法、违纪、有损消协组织形象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县、市级消协及时逐级上报,省消协予以解聘。消费维权志愿者证由县、市级消协收回并上交省消协。

第五章 消费维权志愿者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消费维权志愿者开展的各项消费维权活动应在消协组织的委托或指导下进行。各级消协组织应加强对消费维权志愿者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消费维权志愿者实行注册登记制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消协组织负责注册登记,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消协组织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消费维权志愿者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前,下一级消协组织应向上一级消协组织书面报告(也可在年度工作总结材料中体现)消费维权志愿者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消协组织定期对受聘消费维权志愿者进行考核,对工作负责、监督有力的消费维权志愿者予以表彰,并报上一级消协组织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消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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