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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陕西省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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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01 00:00:00

二、消费维权志愿者

消费维权志愿者,是指经陕西省消费者协会认可,出于社会责任、道义和良知,自愿参与消协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消费维权志愿者开展工作遵循依法、公益、公平、正义的原则,具有自愿、公益、非职业性的特点。

(一)消费维权志愿者的条件

消费维权志愿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高的政治文化素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2.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无社会不良记录;

3.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愿意以消费者的身份自愿、无偿地参与消协组织开展的消费维权工作;

4.年龄在18-65岁,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消费维权志愿者工作;

5.熟悉当地情况,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自觉服从消协组织管理。

(二)消费维权志愿者的公益职责

1.积极参与消协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活动,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2.主动加强与受聘消协组织的沟通联系,积极向消协组织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根据消协组织工作安排,收集或整理相关消费维权信息和资料,及时向消协组织反馈;

4.应邀参与消协组织开展的消费教育、消费体验、调查评议、消费争议调解以及其他社会监督工作。

三、聘任消费维权志愿者的范围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消费维权志愿者条件的社会各界热爱消费维权事业的公民均可申请报名。各级消协设立的“消费维权投诉站”工作人员原则上纳入消费维权志愿者的聘任范围。

四、消费维权志愿者的聘任

陕西省消费维权志愿者的聘任由省消费者协会负责。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可自愿向当地县、市级消协申请,由市级消协审核后统一报省消协审定,由省消协颁发消费维权志愿者证,予以聘任。消费维权志愿者聘期为两年,可连聘连任。县、市级消协负责日常动态管理。

消费维权志愿者因健康、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或因违法、违纪、有损消协组织形象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县、市级消协及时逐级上报,省消协予以解聘,消费维权志愿者证由县、市级消协收回并上交省消协。

五、名额分配

根据中消协对建立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各县、市级消协原则上推荐不少于10名消费维权志愿者。

六、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加强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是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重要平台,是加强消费维权社会监督的重要措施。各地消协组织要高度重视,把建立和扩大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当作落实法定公益性职责、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效能的大事来抓,力争在全省建立一支高质量、有作为的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

(二) 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各县、市级消协组织要依照消费维权志愿者条件对报名人员严格审核,要把有热情、有能力的消费者挑选到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中来,使聘任的消费维权志愿者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较为广泛的代表性。

(三) 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县、市级消费者协会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立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的目的和意义,通过推荐、介绍等方式,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四) 认真组织,按时上报。消费者在县、市级消协报名时需填写《消费维权志愿者申请表》(附件1,1式3份),附两寸证件照片3张分别在申请表规定位置贴好,并上交一寸证件照片1张(制证用)。经县、市级消协审核后,由市级消协统一将申请表1式3份、一寸证件照片1张和《消费维权志愿者申报登记表》(附件2)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省消协,电子文档发送到QQ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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